我国民事法律中的“修理、重作、更换”

肖国忠

肖国忠. 我国民事法律中的“修理、重作、更换”[J].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 2017, 49(05): 110-117.
引用本文: 肖国忠. 我国民事法律中的“修理、重作、更换”[J].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 2017, 49(05): 110-117.
我国民事法律中的“修理、重作、更换”[J].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(Social Science Edition), 2017, 49(05): 110-117.
Citation: 我国民事法律中的“修理、重作、更换”[J].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(Social Science Edition), 2017, 49(05): 110-117.

我国民事法律中的“修理、重作、更换”

我国民事法律中的“修理、重作、更换”

  • 摘要: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将修理、重作、更换定性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,存在谬误。修理、重作、更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,其不具备法律概念应有的特性,也无法发挥法律概念的功能;修理、重作、更换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,它已被其他请求权所涵盖。修理、重作、更换不具有民事责任的强制性。根据民法典总则提取公因式原理,民法典应废弃现行民事立法将修理、重作、更换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。
计量
  • 文章访问数:  1491
  • HTML全文浏览量:  219
  • PDF下载量:  33
  • 被引次数: 0
出版历程
  • 刊出日期:  2017-09-24

目录

    /

    返回文章
    返回